
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,但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。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赔偿金、未休年休假工资、加班费等共计50.7万元。 法律链接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,应当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达成共识,不得侵害劳动者的
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,与网无关。网站对文中陈述、观点判断保持中立,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、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。请读者仅作参考,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【本文结束】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: 责任编辑:小朱 文章内容举报
当前文章:http://2ffrg8m.zhuanlanke.cn/07js/0q0scp.html
发布时间:09:38:55
推荐阅读